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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本级招标投标领域率先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5 10:48:56

廊政办〔201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落到实处,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0847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09135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在市场准入、企业监管和服务等方面,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方参与,共同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决定在市本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率先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由于信用的缺失,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等问题。推广应用信用产品,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的有效举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对建设“诚信廊坊”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标投标领域必须使用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要求的“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等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市监察、发改、国土、建设、财政等部门会签意见,决定在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应用信用产品。

招标人和国土、建设、财政等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对不按要求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条件;对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并提供失真信用报告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对无故不参与信用评价且已入围招标投标领域的企业,有关部门将通过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审核,如发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视情况作出处理,直至取消企业本次投标资格,并追究企业瞒报、虚报责任。

市政府鼓励企业积极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为确保信用产品的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商业和个人秘密,杜绝信用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和恶性竞争,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在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平原则,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等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三、市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我市确定的信用服务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并取得信用报告。为给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机遇,市外投标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要参照《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对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报告的市外投标企业,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本次投标资格外,还将在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并通报其所在地主管部门。

四、在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分阶段稳妥进行。一是宣传发动阶段。在新闻媒体、网站对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有关事宜进行广泛宣传。20102月底前完成。二是企业信用状况广泛摸底评估阶段。招标人和国土、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提前对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此阶段企业自愿提交信用评估申请,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调查和认定。20103月初至5月底完成。三是正式实施阶段。在市招标投标领域正式使用信用报告,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自201061日起正式实施。

五、对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按照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要求,市监察局、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要对招标投标资格预审阶段、评标定标阶段推广应用信用产品情况进行全程监察和监督。同时积极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联合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并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国土、建设、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廊坊市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实施细则》进行办理。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单位和承办人责任。

六、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筑“信用高地”和建设“诚信廊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本领域涉及招标投标企业信用监管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要加强网络链接工作,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将本部门的招投标网与廊坊廉政网和廊坊信用网实现链接,做到信用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互联。对在工作中不认真、不配合或因主观原因造成信用评价结果及使用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市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通知制定本辖区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为在全市招标投标领域逐渐形成信用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请各地将制定的实施意见于20105月底前报送市政府信用办公室,电话:2331778,联系人:于彦彬  杨国利。

 

附件:

1.廊坊市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领导小组名单

2.廊坊市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实施细则

3.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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