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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31 14:33:33

廊政[2008]47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要求,本《实施意见》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属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三项工作中先行试点,其他领域的推广工作将逐步推开。先行试点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经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依照执行。其他有关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工作领域内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做出相应谋划,为将来实际推广奠定基础。先行试点单位请于4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个人增强诚信意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通过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建立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讲信用、用信用”的社会氛围,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2009年底前基本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产品的规范化、市场化运作。围绕这一目标,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中带头推广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产品。同时,进一步创造条件,鼓励企业、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交往中应用信用产品,不断扩大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运用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在市场准入、企业监管和服务等方面,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方参与,建立守信受益机制,为守信者提供便利,同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二、信用产品的使用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信用产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关于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评级报告,是对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客观、公正的描述。各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
    企业或个人向需求方提交的信用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推广使用范围
    今后,有关政府部门在开展下列工作时,要将信用产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对通过初审的投标企业,应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评标时应根据企业信用报告的不同等级给予不同分值的加分。
    (二)关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要把对投标企业的信用评价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评标时应根据企业信用报告的不同等级给予不同分值的加分。
    (三)关于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应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对于报告显示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中标;对于未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不能成为邀请招标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
    (四)关于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在申请企业通过初审后,应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优先办理贷款担保,并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水平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对未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将不考虑该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对信用报告等级低于规定等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暂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或者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水平提高反担保要求。
    (五)关于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且申请贴息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应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对及时提供信用报告并且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应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
    (六)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一定补贴金额的企业,应当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对未提交信用报告或信用等级低于规定等级标准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取消初审批准的资金扶持。
    (七)关于税务监管工作。税务部门对提交信用报告,且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应优先办理发票版本升级和增加使用数量;除税务系统统一安排检查或举报检查外,2年内可以免于检查。对未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未达到相应等级、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各种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管。
    (八)关于市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市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在确定受让人条件时应要求受让人提供信用报告。
    (九)关于房屋土地类企业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房管、建设部门在办理企业各种资质业务时,应将企业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可根据信用报告的等级,对企业办理资质、申请建设用地许可、商品房预售以及房屋拆迁许可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和管理制度。
    (十)关于各类企业评优和等级评定工作。有关部门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和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时,应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并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十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一类检验监管的、能提供信用报告且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优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对申请二类检验监管的企业,应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并作为审核的依据之一。
    (十二)关于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和个人申请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优先提供担保基金,优先满足其贷款需求,并给予不同程度的利率优惠,并在结算、开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信用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或个人,金融机构在信贷营销上采取“慎重放贷、多收少贷或只收不贷”的原则。
    (十三)关于旅游业的管理工作。旅游管理部门对行业内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免去年度行业实地检查程序,优先予以媒体信息推介,支持鼓励旅游宣传活动。对信用报告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结合旅游市场整顿及年度行业检查,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行业通报。
    (十四)关于人员录用工作。人事部门在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中,对恶意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欠缴各项收费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
    四、实施要求
    为使本实施意见切实得到落实,对开展上述有关工作时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的单位以及责任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按照要求重新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行。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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